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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总部企业协会是由多家总部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引导和支持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实现服务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增强“北京服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使总部企业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融入国内外经济发展,构建“高质量发展”经济结构。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0号楼二层228房间。

本会的网址:www.bhea.org.cn,微信公众号北京总部企业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总部企业政策宣传调查研究专业培训对外交流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刊加强会员和行业诚信自律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总部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企业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为北京总部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产品和服务推广、品牌宣传、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法律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评价和培训认证等服务;

(四)搭建交流平台,举办经贸洽谈、论坛、研讨、沙龙、座谈以及推介等活动,实现互联互通,跨界融合,并为企业开展实体化经营提供服务;
   (五)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行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八)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企业与企业家,促进企业建设和自主创新;
   (九)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一)开展相关统计,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活动;

(三)在经济发展或技术创新活动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协会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协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长主持。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总部经济及相关领域有影响力,在本行业有代表性,诚信经营,行为规范;

(二)热心行业和本会工作,能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长、副长、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1名,副1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九)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

第三十 会长原则上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提交理事会选举。

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长代为履行职责。

 长、秘书长协助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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