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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缴纳
为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协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北京总部企业协会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一、会费管理
1.会费由协会统收统支;
2.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3.协会收取会费时,按照规定给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2.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3.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4.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会费交纳时间
1.会费按年度交纳;
2.会员单位应在每年上半年一次性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
四、会费收取办法
1.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财务部统一收取;
2.会费以转账汇款或直接交费到北京总部企业协会。
五、会费使用范围
1.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的费用支出;
2.协会业务活动经费;
3.协会常设机构办公经费;
4.协会常设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的支出;
5.协会会刊、网站、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
6.协会办公用房租赁费;
7.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六、附则
1.本办法经北京总部企业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