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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缴纳

为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协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北京总部企业协会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一、会费管理

1.会费由协会统收统支;

2.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3.协会收取会费时,按照规定给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2.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3.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4.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会费交纳时间

1.会费按年度交纳;

2.会员单位应在每年上半年一次性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

四、会费收取办法

1.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财务部统一收取;

2.会费以转账汇款或直接交费到北京总部企业协会。

 

五、会费使用范围

1.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的费用支出;

2.协会业务活动经费;

3.协会常设机构办公经费;

4.协会常设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的支出;

5.协会会刊、网站、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

6.协会办公用房租赁费;

7.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六、附则

1.本办法经北京总部企业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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